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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定检公诉刑不诉〔2020〕Z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住普定县******,因涉嫌诈骗罪,经普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2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 2019年6月5日普定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普定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3日补查重报。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2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于2020年6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不起诉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 “**汽车租赁行” 租了一辆车牌号为贵G****C的福特轿车,后李某某伪造该车的行驶证,虚构该车系王某某所有,并谎称王某某是其妻,于2019年5月13日以该车作质押,向被害人董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李某某明知他报警,仍等在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案发后,其家属退还董某某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行车证;2.书证: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个人质押借款合同、收据、借据 ,汽车质押借款合同、借据、收据,汽车租赁合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收条,领条;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曾某某、黄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张某乙、张某丙、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诈骗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自首、认罪认罚;2.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㈡项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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