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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200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学生,住河东区**小区**街楼**单元**室。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自2020年2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朋友圈发布买卖额温枪信息,刘某某通过微信添加李某某为好友,二人通过微信、电话联系,约定以380元每台的价格卖给刘某某4000个额温枪,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收取刘某某购买额温枪的订金5000元,后因没有货源未给刘某某发货,并拒不退还定金5000元。案发后李某某退还被害人刘某某5000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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