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2018年玉米、大豆和水稻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通知要求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依法核实全省玉米、大豆和水稻合法种植面积。肇东市**乡**村要求农户上报2018年种植玉米、大豆和水稻的合法实际种植面积,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肇东市**乡**村一组村民,在村干部向其核实其大豆种植面积时,明知2017年国家发放给生产者种植黄豆的农业补贴高于种植玉米农业补贴,为了多套取国家补助资金,向村委会谎报种植大豆50亩,实际其仅种植大豆30亩,虚报大豆种植面积20亩。2018年11月,肇东市财政局拨付大豆生产者、玉米生产者补贴后,李某某发现2018年大豆生产者补贴比玉米生产者补贴高295元,于2018年11月29日主动将生产者补贴存折交给屯长黄某某,向其说明虚报大豆种植面积。
李某某于2019年5月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证明、种子销售记录、2018年农户种植玉米、大豆及水稻面积公示表、肇东市财政局出具2018年大豆生产者补贴明细、李某某缴纳承包费明细等;证人盖某某、黄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大豆生产者补贴,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案发前主动将其骗取的大豆生产者补贴上交至村委会,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无前科劣迹,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肇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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