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现住华池县**乡**村。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华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快手”直播,被害人李某甲观看后,二人相互添加为微信好友。后李某某以买车为由向李某甲借钱,李某甲分八次以微信转账方式向李某某转账共9400元。李某某收到转账后用于日常消费。李某甲向李某某要钱未果,二人发生言语争吵后,李某某将李某甲微信拉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扣押发还清单、归案情况说明、政治面貌便函、户籍证明等;
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供述;
3被害人李某甲陈述;
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认定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向李某甲借款系民事借贷纠纷,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池县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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