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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祁检公诉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8********,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初中文化,住祁东县**广场**路**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4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冒充他人微信号和头像,多次以被冒充者的名义在微信上骗取他人钱财共计7450元,具体情况如下:

1、被不起诉人以陈某某的名义于2019年11月6日骗取被害人陈某某1000元、被害人蒋某某1000元;同年11月7日骗取被害人蒋某某1000元;同年12月3日骗取被害人谭某某450元。

2、2020年2月21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肖某的名义在微信上向被害人江某某(肖某表弟)借钱,先后2次共骗取江某某2000元。

3、2020年2月份,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曾某乙(曾某丙儿子)的名义在微信上向亲朋好友聊天借钱,骗取被害人曾某某2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将赃款全部退还给了被害人(其中被害人曾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系亲戚关系,曾某某表示2000元赠予给被告人),五名被害人均表示谅解被不起诉人。

本院认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并已将赃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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