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湾县检刑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1********40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市**区**街道**村**村,住安徽省**市**区**街道**幢**室,无业。于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联系电话131****6913。
本案由沙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微信上冒充被害人陈某某领导张某某,以有事为由让被害人陈某某给其转款,被害人陈某某分两次向李军转款5000元。
2020年3月31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让朋友于某某给被害人陈某某微信转账6000元,被害人陈某某退还给于某某1000元。并出具谅解书一份。2020年4月2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安徽省芜湖市**区**派出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是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到案后能够主动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酌定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军不起诉。
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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