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21195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山东省枣庄市**区**办事处**小区**号楼2**单元**室。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曾因赌博,于2009年9月14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沛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2月20日沛县公安局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
沛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8月5日12时许,在沛县龙固镇**挂车厂,李某某虚构自己在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西集镇有采石场向外承包,并谎称能办理山石开采证照、政府审批手续和各职能管理部门的相关手续,骗取徐某某信任,两人于2017年9月6日签订承包合同,后徐某某在龙固镇农行将100万元汇给李某某,2018年4月徐某某发现该采石场不属于李某某,李某某也不能办理山石开采证等证件,徐某某被李某某诈骗现金10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沛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卷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和虚构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徐某某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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