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检二刑不诉〔2020〕18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21993********,家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镇**村**号。2020年01月07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万某某(另案处理)在河北省三河市注册成立三河市**商贸有限公司,招募、组织人员,以漂亮单身女性身份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聊天过程中虚构身世悲惨、懂事孝顺、富有爱心、楚楚可怜的女孩形象,在充分博取被害人的同情和好感后,继续虚构“继承茶庄需要冲业绩” 、“囤货需要押金”、“闺蜜父亲住院急需用钱”等紧迫情况,以请求帮忙为由骗取被害人购买产品或直接发微信红包、转账,后以邮寄低价茶叶、土特产等产品伪装成推销假象来实施诈骗,形成以万某某为首要分子,唐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为骨干成员,段某某、康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一般成员的电信网络诈骗集团。该诈骗集团由万某某统一领导,以公司化模式进行管理,公司下设财务部、推广部、销售部、人事部。销售部由王某某负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等人为销售员,负责利用话术进行走圈销售诈骗,并按诈骗数额的8%至20%获取提成。2017年12月至2019年12月,该诈骗集团在万某某统一领导下,在唐某某、王某某积极协助下,骗得共计人民币420万余元。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8年5月期间参与该诈骗集团并担任销售员,非法获利1849元。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归案后向公安机关退出赃款0.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银行转账记录、工资业绩提成表、认罪认罚具结书、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证言、被害人陈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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