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鹤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0月31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1月6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11月6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案情复杂,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16日和5月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2020年3月2日退回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1月16日、4月2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可以帮助被害人夏某甲、刘某某的小孩办理转学证明、为被害人夏某乙办理驾驶证需要费用为由,让夏某甲于2018年8月6日通过微信转账4000元,让刘某某于2018年8月11日通过微信转账5500元,让夏某乙先后于2018年6月21日通过微信转账6000元,于2018年7月3日分两次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收到钱以后,于2018年8月31日向夏某甲、刘某某提供了两张转学证明,经夏某甲、刘某某自行向相关学校核实,这两张转学证明系伪造,遂联系李某某退钱,但无法联系上李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收钱办事的事实,但其中辩系将收到的钱给了另外帮忙的人,之后李某某全额退还三名被害人全部费用并取得三名被害人谅解。
经本院审查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认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以及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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