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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汴鼓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111973********,汉族,中专毕业,无业,现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屯**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7月2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经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0日被释放转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6年11月至2007年8月期间,在开封市鼓楼区黄河路南段京西花园小区(赵屯小康社区)售楼部内,李某某和郭某某(另案处理)两人在无赵屯小康社区楼房销售权的情况下,虚构能销售该小区房屋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赵某某、张某某夫妇签订购房合同及购房款168900元整,以银行转账方式收取,李某某共收取赵某某、张某某839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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