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检诉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街道**路**幢**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曾因吸毒于2016年11月1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又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宝某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12月24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1年1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江苏省宝某某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将张某某(另案处理)介绍给他人取款。
1.2018年5月11日,被害人朱某某被人以帮助获得50万资金需要手续费的理由,被骗42000元。后张某某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朱桥东路支行ATM机,将其中9360元取走并交予李某某。
2.2018年5月11日,被害人余某某被人以帮助获得60万创业资金需要公证费的理由,被骗50000元。后张某某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朱桥东路支行ATM机,将其中24800元取走并交予李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江苏省宝某某公安局认定李某某与张某某系共同犯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扬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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