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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奎屯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奎屯垦检刑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51975********,汉族,文盲,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省**市**县**村**号,住**省**市**里**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奎屯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被奎屯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现被取保候审于**省**市***里**号。

本案奎屯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案件材料。因案件疑难、复杂,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黄某某(已提起公诉),在**市同居期间,黄某某向熊某某(已提起公诉)贩卖他人的银行卡、手机卡,根据现有证据,未发现李某某有向熊某某贩卖手机卡、银行卡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未发现某某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法院提起自诉。

     

奎屯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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