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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45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2002********,汉族,高中文化,学生,住河南省**某某镇**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肖某某(另案处理)在王者荣耀游戏平台内发布信息,谎称出售王者荣耀的游戏账号,被害人徐某某与肖某某取得联系后,通过支付宝支付了400元给肖某某,后肖某某以各种理由诱骗徐某某在微信群发红包,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负责在微信群内抢红包,并事后转帐给肖某某,后收取了150元的好处费。肖某某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使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徐某某合计4600元。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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