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昌检一部刑不诉〔2019〕7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2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19年9月12日、11月11日两次退回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2月1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6年3月至2017年5月间,在吉林市昌邑区**楼**室,以摸骨算命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牛某某、姜某某等人人民币29,266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犯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且主动上缴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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