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船检一部刑不诉〔2019〕2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41997********,汉族,中专文化,住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乡**村**屯**排**室,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8月7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吉林市船营区沃克足道内,以其能为高某某下注快三押单双的虚假名义,骗取高某某人民币3万元。案发后,李某某赔偿高某某人民币3万元,取得高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具有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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