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403211988********,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住中卫市沙坡头区镇罗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甘肃省华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1日被释放并于同日被华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给赵某某帮忙在宁夏办理驾驶证为名,通过微信转账收取赵某某2000元定金,后李某某在明知自己无法给赵某某办理驾驶证的情况下,编造各种虚假理由,先后共骗取赵某某25500元,所骗赃款被李某某全部挥霍。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在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同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赵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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