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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公诉刑不诉〔2020〕Z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镇**居委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剑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3日被剑河县公安局逮捕。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4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辩护人,贵州忖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剑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2月12日、2020年4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5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郭某某(另案)从海南省儋州市到达剑河县南寨镇乌漫溪(小地名)并租赁吴某某的钓鱼棚居住。2019年8月7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郭某某到(另案)在南寨镇“老南寨”桥下租住的钓鱼棚与等人共同居住。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明知等人冒充网络贷款平台客服以贷款需要交纳保证金、刷流水的方式实施诈骗后仍为等人提供生活保障。8月17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郭某某外出凯里,次日下午返回“老南寨”桥下钓鱼棚。8月21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郭某某离开剑河,8月23日乘坐飞机返回海南省。同年9月5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郭某某从等人租住的钓鱼棚,9月6日凌晨被剑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为等人诈骗团伙提供生活保障期间,等人诈骗得被害人、余某某、江某某共计人民币15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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