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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公诉刑不诉〔2019〕17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87********,哈尼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村委**队**号,现住勐腊县**镇**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24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7日、2019年10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想要办理的

联系我1309524****”并配一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的证件封面图片的信息。被害人普某某看到后联系了李某某,让李某某帮忙代办出境证,并交了1800元人民币的费用给李某某。2018年1月至3月,被害人普某某又让李某某代办了9本出境证,并陆续转账给了李某某人民币15300元,后李某某并未办理出境证。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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