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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个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198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88********,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个旧市人,住个旧市**街道办事处**组**边2020413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个旧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年5月2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6月19日退回个旧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7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个旧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5月,红河州**养殖有限公司成立,公司法人冯某某。孔某某从原**镇副镇长王某某处得知,栽种青包谷饲养牛有补偿款并把此消息告知秦某某,**养殖有限公司于2016年、2017年、2018年通过伪造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国家“粮改饲”试点项目补助款共计337988.60元。2017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秦某某(已判刑)、肖某某(已判刑)共同虚构数据,填写了2017年该公司申请国家粮改饲补助款的全部单据数据,虚构青贮料数据2300余吨,按每吨补助58元计算,涉嫌诈骗金额133400余元人民币。2018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再次与秦某某、肖某某共同虚构数据填写了“2018年红河州**养殖有限公司青贮玉米收储记录表”和过磅单共16张。经核算,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虚构填写的青贮吨位数有817.89吨,按每吨补助59元计算,虚构数据涉嫌诈骗金额为48255余元人民币。两年合计虚构数据涉嫌诈骗金额为181655余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个旧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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