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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芙检公诉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5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街道**小区**栋**房。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6日、2020年4月20日、2020年6月3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十五日;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0日、2020年4月3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20年3月9日、2020年5月29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2月4日,受害人王某某经人介绍到长沙市芙蓉区建安新商汇经营典当业务的郭某某(另案处理)处借款。王某某抵押了一个金手镯,两条手链,一枚钻石戒指,一枚黄金戒指及一枚红宝石戒指,从郭某某处借款10000元,郭某某实际支付王某某9000元,并要求每个月支付1000元的利息。2016年5月30日,王某某向郭某某抵押了一辆欧宝牌汽车,向郭某某借款20000元,郭某某实际支付给王某某18000元,并要求定王某某每月支付利息2000元。从2016年3月4日到2017年8月23日,王某某共计向郭某某还款33000元。2017年7月18日,郭某某在自己的公司融典投资有限公司和李某某让王某某签了一份王某某欠郭某某34000元的借条和借款协议,并通过郭某某的银行卡转账34000元,然后立即通过融典投资有限公司的POS机刷卡34000元,制作银行转账流水痕迹。2017年8月23日,方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公积金提取中介,在衡阳提取了王某某的公积金108000元。后郭某某让方某某去跟王某某要钱,方某某找到王某某要钱时得知公积金到账后,被其他私贷公司转走。郭某某恼羞成怒,打电话威胁王某某,让王某某立即还钱,因王某某无力还钱,郭某某让方某某和王某某一起到郭某某的公司融典投资有限公司,并指示方某某和李某某一起让王某某签署了47400元的借款协议,并走了47400元的银行流水痕迹,方某某通过郭某某公司的POS机转走王某某银行卡中的4000元钱。2017年9月份,郭某某让方某某作为代理人在开福区人民法院对王某某进行诉讼,要求王某某归还34000元的债务,制造虚假诉讼。后因未交公告费开福区法院自动撤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认定李某某构成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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