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11974********,汉族,高中文化,渣土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花园**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了解到征地拆迁后国家购房补贴政策,在市城区购买商品房,可以按照400元每平方米申请购房补贴,最多可以申报240平方的购房补贴,因李某某在市城区购买的商品房面积未达240平方仅161.93平方米,遂找人以其本人的名义伪造了一份“常房权证监证字第******号”坐落于“武陵区**路**小区**栋**单元**室”的购房面积为98.16平方米的不动产登记证,以及一份编号为4004****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的购房发票,后李某某通过这份伪造的不动产登记证购房发票,向国土部门申报78.07平方米的购房补贴,骗取国家购房补贴31228元。案发后,李某某于2019年5月16日将31228元转账退赔给湖南省常德**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同年7月16日,公安干警依法传唤李某某,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材料、安置补偿费用支付审批单、补偿清单、李某某提供的申请补偿款资料、退款凭证等书证;2.证人翦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退赔,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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