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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虚报注册资本案)_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诉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051963********,汉族,初中文化,系江苏**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苏**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苑**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3月至2009年2月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缺乏自有资金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代为垫资的方式,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注册成立江苏**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后以同样的方式,先后三次将公司注册资本虚假增资至5000万元。

2013年8月31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至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并如实供述上述基本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综合其行为性质及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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