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刑检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21974********,汉族,专科毕业,经商,群众,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区**小区,现住肃宁县**镇**市场,因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肃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肃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6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肃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一次退查,2021年1月4日一次退查重报。
肃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至2017年间,李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赵某某介绍由山东曹某某、刘某某(二人已判决)等人组织山东省乳山市养殖农户向李某某经营的河北**服装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共计5818665元,抵扣税款共计756426.45元;向李某某经营的河北**裘皮服装加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共计7833300元,抵扣税款共计636340.58元。2016年至2017年期间,赵某某介绍张某某在曹某某、刘某某等人处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共计5928662元,抵扣税款共计770726.06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肃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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