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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勇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_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51980*********,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镇**村**号。现为天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6日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经隆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7月9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辩护人  刘晶   河北俯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张仕义 河北俯察律师事务所 律师。

本案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天津市注册成立了天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做家具的生产和销售。2018年3月22日,李某某又在隆化县**镇注册成立了隆化县**木业有限公司,为实际控制人。福林木业注册成立之后,没修建厂房,未能进行正式生产。天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进购原材料,生产成品家具增值幅度比较大,公司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大于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需缴纳较多税款。李某某为了给天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虚增进项,在与隆化县**木业有限公司没有实际经营的情况下,于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以其朋友聂某某等人名义给隆化县**木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5份,价税合计1,710,733.00元.李某某安排隆化县**木业在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期间给天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金额1,103,837.94元,税额176,614.06元。2019年4月,李某某将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于2019年4月22日补缴税款195,524.52元。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能够积极补缴税款。根据高检院、省院、市院《关于发挥刑事检察职能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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