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二区检刑不诉〔2019〕24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东莞市**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住**镇**村**组。因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公司的实际经营者,由其决策在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2016年10月27日,李某某通过中介向重庆**纺织织造有限公司购买了1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总税额为203810.35元,总价税合计1402695元,后李某某以上述发票申报抵扣税款。2016年10月31日,李某某通过东莞市**服饰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将总额为1402695元的款项转给重庆**纺织织造有限公司,对方扣除相关费用后,通过张某某个人账户将资金1400000元转到李某某的个人账户。2018年9月李某某已向税务部门补缴税款。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较轻,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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