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15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76********,汉族,初中文化,玉某县**水暖阀门厂投资人,家住浙江省玉某市**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为玉某县**水暖阀门厂开具到销货单位为沧州渤海新区**商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税额人民币168837.61元,并于同期入账抵扣税款。案发后,玉某县**水暖阀门厂全额补缴了相关税费,并交纳了滞纳金和罚款。
2020年6月23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但未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主动投案、全额补缴(罚)、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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