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海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6年宁波**月**宁波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3302271966**宁波宁波宁波宁波****,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石砚街道雅渡村2组270号,现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盛世天城41幢32单元1107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3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李李某某系宁波市鄞州栋珂服饰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宁波市海曙栋珂服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注销)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2015年8月至2016年4月间,因该公司的进项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足,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李李某某通过王某某(已逮捕)介绍联系,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取得山东济宁市徽山县荣鑫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价税合计人民币901 500元,其中税额人民币130 987.18元,均用于公司的税收抵扣,后该公司已补缴税款,并缴纳了罚款共计人民币686 788.63元。
2019年7月30日,李李某某主动到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经侦大队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李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并补缴罚款、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