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性,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河北省黄骅市******号,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沧州临港**制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成立,并于2018年5月更名为沧州**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武某某处购买了部分不含税钢材,随后李某某在与天津**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购买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05164364-05******,票面金额1987255.8元,税额288746.53元,2020年7月14日李某某到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武某某、白某某、白某甲的证言;3、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前,李某某补缴税款288746.53元,并交纳了滞纳金24254.71元,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可以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