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虚开发票案)_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公诉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535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县**乡**村**组**号,现住宜宾市翠屏区**半岛**栋**单元**号。1995年因盗窃罪被宜宾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2002年9月刑满释放,2019 年l0月24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资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资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以资检公诉交诉[2019]262号交办案件通知书交由本院办理。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2月1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4日至2020年3月2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承接宜宾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广告业务,结帐时公司需要发票,便通过电话联系开票人,见面双方谈好开票事宜后,收到资阳**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发票三张,资阳**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发票四张,价款共计509000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