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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虚开发票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宜检公诉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011978********,汉族,经商,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街道**路**号**栋**,现住址湖南省宜章县**镇**栋**室。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3年1月1日起,李某某与湖南省**科技有限公司达成了口头协议,承接了汝郴高速第59合同段、第61合同段的机电养护隧道机电养护施工工程。因工程款需要对公帐户结算,李某某于2015年11月9日注册成立了宜章县**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某,并以宜章**安装有限公司名义与湖南省**科技有限公司补签了承接汝郴高速第59合同段、第61合同段的机电养护隧道机电养护施工工程合同。在施工期间,产生工程款约175万元。由于李某某在平常购买工程施工材料时未及时开具发票,李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上微信名为“欣”的男子,支付了3.5万元,于2019年3月1日通过该男子取得了购买方为宜章县**安装有限公司的湖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8张,价税合计175万元,用于宜章县恒动力安装有限公司做账的成本发票。2019年9月24日、11月13日李某某以宜章县**安装有限公司名义到国家税务总局宜章县税务局补开了材料发票1200032元、工程服务发票1200063元。

(接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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