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鞍东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年*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272X,汉族,中专文化,*有限公司*,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街*号*。因虚开发票嫌疑,于2017年12月15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5日监视居住。
辩护人肖志强,辽宁汕众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6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2018年7月11日、2018年9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鞍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系辽宁*有限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犯罪嫌疑人商某某与李某某系夫妻 ,该公司实际系二人共同经营。商某某在投资一个名叫“我们的家”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后,得知该项目可以申报国家专项补贴,但是由于其前期投资时为了减少投资金额,并没有开具相关的发票凭证,商某某为骗取辽宁现代服务业试点项目专项扶持资金,指使李某某找公司的会计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补开发票规范公司的账务。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经常给该公司维修电脑,在得知该公司需要补开发票后,主动说起能在地税局开具出真实的地税发票,李某某也同意了王某甲为其开具发票。
2012年至2013年期间,商某某、李某某指使王某甲等人制作了虚假的辽宁*有限公司与鞍山市铁东区科技创业中心签订的“网站委托开发合同”,之后又指派管某某伪造了辽宁*有限公司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签订的“IDC主机托管协议”。商某某指使公司的财务人员刘某某、鞠某某通过王某甲分2次共虚开了53张虚假的普通发票(发票金额为2819万元),其中2013年初,通过王某甲虚开了金额为1200万的发票,用于一期投资完成的审计验收。2013年8月再次通过王某甲虚开了金额为1819万元的发票,用于后期投资的审计验收,并在鞍山市服务业委、鞍山市财政局的验收人员、审计人员进行验收、审计时,因辽宁*有限公司的服务器放置不符合要求,将服务器临时放到中国联通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的机房,并用这些虚假的合同、发票及伪造的服务器存放现场骗取了辽宁现代服务业试点项目专项扶持资金500万元的补偿,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系通过联系路边的小广告上开具发票的人,共为辽宁*有限公司开具了53张虚假的普通发票(发票金额2819万元),通过出售发票获利人民币30余万元。
在申报过程中,鞍山市财政局委托鞍山禹华会计师事务所对辽宁*有限公司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投资情况进行审计,在审计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夏某某、王某乙没有切实做好审计工作,没有对发票的真实性进行审计,并出具了《鞍禹会(审)字(2013)第130号》审计报告,报告中的审计意见为辽宁省*有限公司编制的家具服务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项目实际投资情况明细表符合相关规定,真实反映了辽宁省*有限公司的投资项目实际支出情况。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鞍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洪杰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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