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乡**村,现住址福建省长泰县**开发区**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2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因与张某甲的弟弟张某乙生意上的竞争,酒后打电话给张某甲并约张某甲到长泰县武安镇溪东桥头打架,犯罪嫌疑人王某已在旁接打了张某甲电话,并与张某甲发生口角。张某甲不愿和王某甲打架,打电话给王某甲的父亲王某丙,王某丙表示第二天再劝王某甲。张某甲请与王某甲熟悉的被害人黄某某到溪东桥头向王某甲说明情况。
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纠集王某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巳,王某乙纠集张某某、段某甲、韦某某、赵某某,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纠集“东某某”、“小某某”,准备到溪东桥头斗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得知王某乙在纠集人准备打架,主动向王某乙提出帮忙载人。
23时许,黄某某骑电动车先到溪东桥头,张某某、“东某某”、“小某某”乘坐赵某某驾驶的闽E6****轿车,段某甲等人乘坐段某乙驾驶的闽D7****轿车先后到达溪东桥头。杨某某途经溪东桥头见黄某某,下车询问情况。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等人在长泰县武安官山工业区王某甲经营的沙场集中后,王某甲、王某丁乘坐王某乙驾驶的闽E7****越野车,王某巳乘坐叶某某驾驶的闽DC****轿车一同前往溪东桥头,途中王某甲驾车到其位于官山村停车场的宿舍,王某乙与王某丁劝王某甲不要带工具,王某乙称其回宿舍换鞋,拿了一把长约80CM的刀藏在驾驶位的地板上,后驾车载王某甲、王某丁到达溪东桥头。王某乙下车时持刀并藏在背后。
黄某某见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等人到达溪东桥头后,与杨某某一前一后走向王某甲等人。此时黄某某看见王某乙手中拿刀,就对王某乙说“你想怎么样?”,王某乙用手推了黄某某一下,随即用刀砍了黄某某三下,被王某甲、杨某某等人劝开。黄某某被砍后,抓住王某甲胸前的衣服质问王某甲为什么让王某乙砍他,并朝王某甲头部打了几拳,王某甲也用拳头朝黄某某的头部和身上打了几拳。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段某甲、王某丁以及“东某某”、“小某某”等人见王某甲与黄某某互殴,上前对黄某某拳打脚踢。此时王某戊乘坐曾某某驾驶的闽EU****轿车赶到溪东桥头,王某戊等人将双方劝开。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豫P3****面包车载韦某某等人到场,见双方已停止打架,便在一旁观望。后黄某某被送医。经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黄某某、王某甲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2020年7月2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长泰县公安局民警传唤自行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实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违法记录查询;2.证人张某甲、叶某某、韦某某等21名证人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丁、张某某、段某甲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5.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7.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1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查,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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