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4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61********,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20年7月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份以来,违法行为人李某甲纠集李某乙等二十余人以堵路、辱骂的方式多次阻扰**有限公司的车,阻扰**镇**村取土场的正常施工,造成损失价值二百余万元。在阻扰施工期间工地上的挖掘机被人破坏,损失价值92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甲系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纠集者、首要分子或者积极参与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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