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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案)_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丰检一部刑不诉〔2019〕2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 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81********,汉族,中专文化,吉林市**出租车公司出租车承运人,住吉林市昌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12月29日由吉林市公安局公路交通治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5月20日两次退回吉林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6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吉林市城区有出租车企业41户,共有 5099辆出租车,其中个体经营权出租车(蓝灯车)736台,集体经营权出租车(黄灯车)4363台。

宫某某(已提起公诉)于2018年10月下旬开始组织吉林市的出租车运营者以“租金过高”等诉求,向吉林市交通运输局、吉林市信访局等相关主管部门上访,逐渐形成以宫某某为首,方某某(已提起公诉)、赵某某(已提起公诉)、张某某(已提起公诉)、朱某某(已行政处罚)、史某某(已行政处罚),霍某某(已行政处罚)、高某某(已行政处罚)等从业相关人员为积极参加者的上访代表,后由宫某某设立 “坚持到底”(后更名为胡吃海喝群)手机微信群,并将上述7人纳入该群内。同时被告人宫某某还设立“出租车利益1群”、“出租车利益2群”,方某某设立“各车队群主群”(后更名为各路吃喝玩乐群),吉林市各个出租车公司车队及出租车运营者及司机均有相应微信群,形成了以“坚持到底”的8人代表微信群为主导,下设群名为“各车队群主群”(后更名为各路吃喝玩乐群),联系沟通“出租车利益1群”、“出租车利益2群”、“出租车利益3群”“出租车利益4群”“将维权进行到底”“交通违章交流群”“打黑群”数十个出租车司机微信群,进而将全吉林市绝大部分出租车运营者及司机聚集成一个微信群网络。被告人宫某某、方某某、赵某某、庄某某(已提起公诉)等人通过微信群、微信私聊、私下秘密集会等方式组织、煽动出租车运营者及司机上访反映诉求,在此期间,由于诉求没有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给予的满意答复,不满情绪逐渐在出租车运营者及司机群体内扩散、发酵、升级,自2018年11月25日始,吉林市市区内陆续出现出租车游行、停运等向政府示威施压行为,同时在上述微信群中相继出现弹弓、枪支图片,辱骂、跟踪尾随、拦截、打砸营运出租车音视频的情况,市区内出现多起罢运出租车运营者及司机为发泄不满情绪针对正常上道运营出租车的打砸事件,宫某某等人在明知出现上述行为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制止、控制措施,放任其发展,导致想上路营运的出租车不敢上路营运,致使城区出租车整体停运近7日,被砸出租车车损人民币685元,1名乘车乘客受轻微伤,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吉林市各个出租车公司为鼓励出租车运营者上道运营支出补贴共计人民币995,539元,吉林市城市公共交通集团应市政府管理部门要求为减少出租车停运影响,增加运力、延长运营时间,增加运营成本共计35.3万元。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作为“出租车利益2群”、“出租车利益3群”群主(系朱某某转给其的),非上访代表,帮助宫某某购买摄像机、帮助宫某某联系集会的歌厅,罢运期间“出租车利益2群”出现大量打砸出租车视频、图片,未予以制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利哥是出租车维权的代表,一共有十个代表,十个代表中我就知道利哥,其他的忘记叫什么名字了,没有来往,十个代表中,利哥是头,大家都说利哥是头,而且维权的时候都是他领着去的。我的微信与手机是同号,1559007****,我在微信群中的昵称叫“李刚”,平时在群里大家也没有什么具体行为,大家都听那几个出租车代表的,代表有什么决定就发到各车队群主群,让大家讨论,然后由各车队群主再传达给下面的出租车司机,组织大家维权。我加入出租车利益2群后,原来的群主朱某某“梧桐夜色”,见我在群里发言挺积极主动的,就把出租车利益2群的群主给了我,让我管理出租车利益2群,之后又把我拉进各车队群主群,出租车司机代表都是出租车车主,开始我就认识利哥(宫某某),后期认识了“高哥”高某某,朱某某“梧桐夜色”,其他人我就不太熟悉了,出租车司机代表平时就在微信群中联系,只有宫某某给我打过电话,其他的人我没单独因维权的事联系过。宫某某给我打电话大都是让我找出租车利益2群中的杨某某,让杨某某给他们打电话,还有一次是让我到十三中去,说是各车队群主碰下头,再就是我给宫某某打过一次电话,给他送摄像机。我不认识杨某某,他只是出租车利益2群的群成员,里面有联系电话,如果利哥不让我找杨某某,我也不会联系他,我和他不熟,他在群里的昵称是“大硕”。

宫某某在各车队群主群中发消息让大家到十三中,我去的时候能有10多个人已经先到了,我认识宫某某,“高哥”(高某某),还有一个叫做什么庆(史某某)的,其他人我就不认识了,他们都在车里坐着,人到不少后,就都从车里出来了,研究上哪,开始定好的地方不行了,又说了几个地方也不方便,我就联系了新大陆歌厅,之后大家就开车去新大陆,应该是102包房,我定完包房后把包房号告诉了利哥,我进包房时里面能有10来个人,其中宫某某、高某某先进去的,我进到包房刚坐下,就有人过来让我把手机拿出来关机放桌子上。在包房里,大家都说上访维权的事,有说收集资料合理上访的,有说出租车罢运,全体停车,有说去北京、长春的,呛呛半天,最后拍板决定,先收集资料,合理上访,再选出5个人一组,选出三个梯队来。第一梯队主要有“利哥”宫某某、高某某、史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第二梯队也是5个人,我不太熟;第三个梯队有我,还有个叫“吉祥三宝”的,其他三个人我不认识。三个梯队的成员都是大家自愿报名选出来的。成立三个梯队的目的就是如果去北京、长春上访的话,有可能会被处理,剩下的两个梯队就可以继续上访。在新大陆歌厅就定下来这一件事,第二天群里就讨论起19号摆队形去长春上访的事,群主方某某还问我“你们车队能出多少台车”,我当时说我不知道,我也不是车队群主,后来他就去问我们车队群主了。11月19日出租车去长春上访的事没去成,因为在18号晚上利哥发消息称‘去长春的行动取消’,后来周一就没去,大家都听利哥的。在11月26日吉林市出租车罢运期间,在转发过出租车被砸的图片,图片是我在出租车利益2群看到的,然后转发了。在群中发这些图片和视频及“光荣榜”的目的就是给正常运营的出租车司机施加压力,威胁其他司机不能上道营运。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宫某某证实:2018年11月14日,我在群里提议大家找个地方开会,定好地方告诉我,半小时后,“想说就找你”在群里说就在十三中快餐店门口吧,下午6点钟左右,我到了十三中司机快餐店,当时去了20多人,应该是方某某在群里通知的,我告诉李某某把所有人的手机关机收到一起,李某某让谁收的手机我就不知道了,后来我提议换个地方,李某某说认识解放东路一家歌厅,我们就去那了。我让李某某收手机是怕走漏风声,歌厅在解放东路,大润发二店旁边,叫新大陆歌厅。

2、证人尹某某证实:2018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具体哪一天我记不住了,大概19点左右,我在“各路吃喝玩乐群”也就是出租车群主群看到一条消息,要各群主到江湾路十三中附近的司机快餐店门口集合,我就过去了,当时现场能有10多个人,因为当天快餐店关门,我们又一起到解放东路新大陆歌厅102包房内,之后又陆续来了10个人左右,总共能有20多人,大家一起唠了一些上访维权的事,因为害怕打击报复,成立三个梯队,每个梯队5个人,之后就都走了

3、证人王某某证实: 当时全市出租车都在罢运,我也是出租车司机,我没干活,看到别人出车营运,有点生气,我看微信群里有人发打砸出租车视频图片,干活出租车的车号及拦车视频,受到影响也追逐一辆正在运营的白绿出租车并发了视频,我的手机里有关出租车的微信群就三个,有“出租车主利益(1)(2)(3)群”,但我就在出租车主利益(3)群里发了我拦截出租车的视频。我当时关注出租车主利益(3)群比较多,群里面的图片、视频也多,对我影响很大,如果不是被群内容影响,我也不会去拍拦车视频,出租车主利益(3)群的群主不是李刚就是梧桐夜色,具体是谁我就记不住了,他俩平时在群里说的比较多,比较活跃,我是在2018年12月份退的群。

4、证人孟某某证实:在出租车罢运期间,我在出租车利益(2)群中散布过一些诋毁政府,侮辱警察,诽谤政府官员的言论,煽动出租车司机继续罢工,恐吓上道营运的出租车司机的言论,这些内容有一些是我在出租车利益(2)群中看到的就又转发了一遍,我不知道这些消息最初是谁发出来的。

5、证人尚某某供述: 我主要是受到出租车利益(2)群的影响,这个群人比较多,能有500人,里面什么信息都有,我记不清了,我也不敢出车,怕车被砸。

(三)检查、提取笔录

1、检查笔录及照片:李某某手机微信内信息显示,李某某系微信群出租车利益群( 2 )群群主,其于2018 年11月4 日,在微信群内收取群成员转账,后用于为宫某某购买摄像机。

2、提取笔录:公安机关提取李某某手机内微信聊天记录情况。

(四)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无犯罪证明:李某某自然信息,无前科劣迹。

2、抓捕经过: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构成自首。

(五)视听资料

提取李某某手机内微信聊天记录视频:李某某所在各路吃喝玩乐微信群内,部分出租车运营者的聊天情况,有人发动游行、上访。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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