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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聚众扰乱社会案)(公开版)_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公诉刑不诉〔2014〕4号

    

    被不起诉人李**,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宜丰县,居民身份证号362229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宜丰县桥西乡****。李**于2014年4月28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宜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份,漆**、李**以政府给予的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太低为由,多次组织本组村民到正在施工的宜丰县城防工程阻挠施工。经宜丰县桥西乡政府工作人员多次劝解无效,导致城防工程无法正常施工,影响民生工程进度,造成严重损失。

本院认为,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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