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基本情况:龚德江,男,专职律师,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日补查重报。
拉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告人李某甲利用职务之便, 将公司货款占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职务侵占罪。
经本院审查认定:
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李某甲在任国药西藏**有限公司仓储部物流主管期间,收取购货商货款242002.6元,上交公司财务货款65671.1元,非法侵占公司货款176331.5元用于个人开支。目前涉案赃款176331.5元已由被告人的父亲李某乙帮助退款给公司。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拉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拉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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