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良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82198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现住南宁市西乡塘区**街道**座**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日补查重报。
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5月10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受聘成为广西*甲投资有限公司的一名业务员。广西*甲投资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经营钢材的销售公司。李某某主要负责跑业务及对接客户的货款催收。由其直接对接的客户有:广西*乙投资有限公司、宜州市**建材商行、河池市**钢材有限责任公司、宜州市**批发中心、广西*丙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4月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要求广西*甲投资有限公司将价值445042.40元钱不同规格的螺纹钢销售给了广西*乙投资有限公司。事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并没有按照公司规定催促广西*乙投资有限公司将货款转入公司账户,而是通过隐瞒和欺骗的手段要求广西*乙投资有限公司将这笔445042.40元钱货款打入了自己全额出资成立的广西南宁**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5月份,广西*甲投资有限公司派人到广西*乙投资有限公司追讨货款时发现李某某有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广西*乙投资有限公司的货款早已打入李某某自己成立的广西南宁**投资有限公司,并且该笔货款已挪作他用。经过与李某某多次协商催其归还,但李某某置之不理,拒不归还,至今仍侵占公司资产445042.4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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