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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职务侵占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顺检二部刑不诉〔2021〕2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6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镇**路**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经我院决定,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2021年1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7日、2021年1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担任**(北京)体育健身有限公司顺义区**商场店店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411件货物私自变卖,侵占货款8万余元,将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日常消费。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被害单位**(北京)体育健身有限公司丢失货物的数量和价值现有证据无法查证属实,进而无法确定李某某侵占货物的具体数量和金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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