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案发前,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任职总经理,负责管理公司的运营业务。其利用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便利,收取**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供应链有限公司、**沙滩车贸易公司等五个公司的运费合计人民币153825.24元,并承诺会将运费款项转交其公司财务进账,后未上交公司并占为己有。2019年11月16日,民警在福永街道怀德物流中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抓获李某某。2019年12月8日,李某某家属退赔被害单位损失款项,被害单位对李某某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矛盾化解,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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