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职务侵占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4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镇**村**组。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10日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案发前,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任职总经理,负责管理公司的运营业务。其利用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便利,收取**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供应链有限公司、**沙滩车贸易公司等五个公司的运费合计人民币153825.24元,并承诺会将运费款项转交其公司财务进账,后未上交公司并占为己有。2019年11月16日,民警在福永街道怀德物流中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抓获李某某。2019年12月8日,李某某家属退赔被害单位损失款项,被害单位对李某某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矛盾化解,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12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