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烟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6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栖霞市**镇**村**号,现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烟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5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9日补查重报。
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4月3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烟台政务服务中心委托烟台开发区**代账公司业务员宋某某注册成立烟台**有限公司,其中,法人代表李某某,注册资本50万,股东李某某和股东由某某各认缴25万元。2014年7月23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委托宋某某将烟台**有限公司更名为烟台**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00万,其中李某某认缴75万,由某某认缴25万。2015年6月10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由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委托烟台开发区**代账公司业务员罗某将烟台**有限公司股东变更为李某某和潘某某,注册资本100万,其中李某某认缴51万,潘某某认缴49万。2016年9月15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因潘某某能力不足要求其退出股东身份,双方经协商签订股东合作协议如下:目前托管的**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有限公司等物业项目按持股比例分成。2017年1月16日,李某某委托王某某将烟台**有限公司增资至300万,其中潘某某认缴147万,李某某认缴153万。
2018年4月20日,李某某在潘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委托薛某甲将烟台**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为李某某和薛某乙(李某某的妻子),其中薛某乙认缴147万,李某某认缴153万。经调取**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栖霞**有限公司项目款项、实际工人工资、耗材及其他支出款项,测算出上述两个项目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以职务便利非法占有被害人潘某某62906.44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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