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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组织考试作弊案)_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杜检检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4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濉溪北路******单元**室,因涉嫌犯有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2019年12月21日,2020年3月4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以在淮北市车管所理论考场工作的便利,为帮助王某某的学员作弊,多次为王某某传递考试信息和关照考试作弊学员,作弊考生通过一个学员,王某某给李某某800元好处费,李某某非法获利8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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