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19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11967********,汉族,小学,住河南省**皂角**村225**号。1994年10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因本案于2011年11月1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11月0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2019年11月13日被天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改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靳某某(刑拘在逃)于2005年前后召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郭某某、刘某甲、王某某、葛某某、谷某某、刘某乙等人组建歌舞团,并借用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身份,以李某某为法人代表于2005年09月13日注册“河南省****艺术团”。2006年3月21日至26日夜,靳某某组织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及葛某某、谷某某、刘某乙等女性演艺人员,郭某某、刘某甲、王某某等勤杂人员,在天台**街道**临时搭建的大棚内进行淫秽表演多达十余场次,观众累计五百余人,造成恶劣影响,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作为主持人协助组织该歌舞厅的淫秽表演。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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