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等34人诈骗案)_贺州市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贺州市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诉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住广西钟山县**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6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钟山县公安局关补充侦查,钟山县公安局于2018年1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第二次退回钟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钟山县公安局于2019年2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8年10月10日、2018年12月19日、2019年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李某乙成立以微信聊天诈骗微信好友钱财的****,该集团通过使伪装成幼儿园美女老师的身份,和陌生男性聊天,通过聊天获取陌生男子的好感和信任,以捐爱心、过生日为由,骗取陌生男性发红包骗取钱财。集团设立老板、总监、**、业务员四个层次。总监主要负责培训管理公司**和业务员,通知开会、对**下达指令、组织发朋友圈等;业务**负责管理指导手下的业务员做业务;业务员负责用微信聊天工具****。2018年4月初,集团从广州搬到贺州市**楼和7楼,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丈夫韦某某任3楼的总监,定期领取每月5000元的工资,负责管理3楼的业务。李某甲协助韦某某管理三楼业务,在韦某某繁忙时帮助韦某某做售后服务,即和被诈骗客户聊天,消除客户怀疑心里,客户怀疑被诈骗后,安抚客户情绪等工作,并在员工大会上鼓励员工多做业绩,直至2018年6月5日被抓获。

本院认为,李某甲明知韦某某实施诈骗仍予以帮助,和韦某某是共同犯罪,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不大,是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实施,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钟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3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