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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绰号刘某甲),男,1974年4月18日,公民身份号码372829197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蒙阴县**公司职工,住蒙阴县**小区**号楼**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22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7月2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7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2年或者2013年一天,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宋某甲、娄某某(以上二人另案处理)等人采取上门滋扰、滞留等方式到刘某乙家中索要债务。

2、2014年春天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娄某某、宋某甲等人到岱崮镇大集向正在出摊的蒙阴县岱崮镇柳树头村的王某甲索要债务。

3、2014年下半年一天,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娄某某、宋某甲等人到蒙阴县岱崮镇东上峪村刘某乙家采取摔打物品、辱骂等方式索要债务。

4、2014年左右一天,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宋某甲、娄某某到蒙阴县野店镇北晏子村的张某甲家中以上门滋扰的方式索要债务。

5、2014年9月11日15时许,为索要债务,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娄某某、宋某甲等人到蒙阴县岱崮镇茶局峪村宋某乙家中,对宋某乙实施殴打,致其轻微伤。

6、2014年年底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黄某某(另案处理)到蒙阴县岱崮镇大岭村朱某某家中采取威胁、辱骂的方式索要债务。

7、2015年10月1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娄某某、张某乙到蒙阴县岱崮镇东上峪村刘某丁超市采取摁车喇叭滋扰、辱骂、滞留等方式索要债务。

8、自2017年8、9月份至2017年年底,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采取滋扰、纠缠、谩骂等滋扰方式到位于岱崮镇的蒙阴县和泰国品有限公司向张某乙、王某乙、公某某等人索要债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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