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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窝藏案)_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巨检二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70********,汉族,文盲,农民,住巨某某**镇**行政村**村261号。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巨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明知史某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正在被公安机关抓捕,而将史某某和其收买的妇女被害人杨某某(2002年**月**日出生)送至史某某的大姑史某甲家中居住半年之久,躲避公安机关的抓捕和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巨某某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陶某某、谷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陈述;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巨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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