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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窝藏案)_潮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潮检一部刑不诉〔2020〕Z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5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县,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县****2020年6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

辩护人黄瑞洁,广东祥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0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0月29日重新受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1999年起与同案人郭锐国在海南省、广东省揭阳市、汕头市同居生活。同居期间,郭锐国将其真实身份及曾于1995年在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杀人一事告知李某某。李某某明知郭锐国是犯罪的人,仍为郭锐国购买名为“林少波”的假身份证,帮助其掩饰身份,并长期为其生活提供帮助。2020年6月19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汕头市抓获同案人郭锐国,在对李某某进行一般性排查询问时,李某某主动交代其窝藏郭锐国的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有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和辩解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相

本院认为李某某娜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饶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潮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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