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2197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乡**村**小组**号,做工程。2005年4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景德镇市浮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5年5月20日被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二年,2011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窝藏罪,于2002年9月27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02年10月21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6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1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江文华,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9月,黄某某、姜某某、杨某某、秦某某、“黑皮”等人与熊某某一伙人聚众斗殴。黄某某等人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遂联系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到其家中藏匿。2002年9月21日至23日,李某某在明知黄某某等人参与聚众斗殴的情况下,仍然提供自己位于景德镇市昌江区**乡**村的住所给黄某某、姜某某等人居住,帮助他们逃匿。同年9月27日,李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上午9时许,珠山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将李某某传唤到案,李某某归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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