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 ,武陟县**热电有限公司化水和在线检测主任,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住武陟县**乡**村**路**号。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4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7月1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2019年12月19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武陟县**热电有限公司系焦作市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2018年3月份以来,高某某(另案处理)在其公司生产期间,为逃避环保部门监测,指使郭某某(另案处理)及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等人频繁篡改用于实时监测、上传环境污染物排放数值的环保监测设备系统时间,干扰分钟、小时数据正常生成,阻止超标数据参与运算,并最终将虚假数据上传环保部门,逃避环保部门监测。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监测数据进行修改,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涉嫌犯罪的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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