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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_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231995********,景颇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大学文化程度,农民,住蒙某市**街**幢**楼**号。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1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蒙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6日、2020年1月3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云南省蒙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l5日左右,时为美团外卖平台蒙某代理商的昆明麒唛公司蒙某分公司在察觉到可能被美团外卖平台清退时,该公司做出跳槽饿了么外卖平台的决定,同时由其公司配送业务管理人员对外派配送骑手进行诱导,欲暂停对美团外卖平台的外卖配送工作。2019年4月17日,时任公司城市经理、区域经理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李某某,在接到公司配送站管理人员即将暂停配送业务通知后,为减少美团外卖平台蒙某商家产单量,以达到扰乱平台正常运营的目的,两人擅自决定,使用张某某在美团外卖平台业务客户端授权账户,违反代理商授权账户操作规则对美团外卖平台蒙某商家的客户端数据进行恶意修改,导致蒙某地区共49个商家客户端无法正常运行接收外卖订单,经司法鉴定,造成85340.05元的经济损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蒙某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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