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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62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324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住贵州省正安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9月15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中旬,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先后四次至平湖市**镇**村**号东侧虾塘,翻过虾塘的围栏后,盗窃被害人孙某某对虾30余只、渔网1只。

2020年7月2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至平湖市**镇**湾党支部西侧,使用钥匙启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停放的蓝色赛鸽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812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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